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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的暂行规定

 

    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,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,考风也是一所学校校风、学风的集中体现。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,促进成绩考核及管理的科学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,依据教育部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院关于学生学籍、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规定:

 

一、考核方式

1.学生成绩考核包括两类:考试和考查。各系(部)根据课程性质确定每学期的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,并于期末考试前一个月报教务处。考查课程一般不安排期末考试,由系(部)自行安排考查,将考查成绩报教务处。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,各系(部)须按学院要求做好考务安排工作。

2.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、开卷笔试、口试、现场操作、写论文、写总结等多种方式。除闭卷笔试外,采取其它考核方式的,各系(部)将考核科目报教务处时,须予以注明。

3.每学期的课程结束性考试,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,考查科目可提前一周进行。由于分段教学,在学期进行中结束的课程,需安排考核的,须提前一周由系(部)向教务处提出申请,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安排考核。

二、命题与审题

1.学校鼓励各系(部)建立并使用试题(卷)库命题。试题(卷)库的建立过程是一个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过程,必须常抓不懈。已建立试题(卷)库的课程应使用题库命题,名称和大纲要求相同的课程要用统一试题。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试题的要求。对已建成的试题(卷)库,要及时补充、修正和完善。

2.目前尚未建设好试题(卷)库的课程,要组织好命题工作,全院的公共课要成立3人以上的命题小组,负责考试命题工作,有条件的专业课要成立命题小组,尽可能实现教、考分离。

3.试题的覆盖面、考查点分布要合理,考试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,难度适中,具有较好的代表性,试题的分量应掌握在中等程度学生在80%的考试时间内能够基本完成。

4.试题的表达要清晰、明确、文字要简练,解题条件要完备,解题要求应清楚、具体,避免引起学生误解。试题中的文字、符号、图表要规范统一,符合国家标准,试题先易后难排序合理,试题间要有相对独立性。

5.试卷中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选用近三年已在相同考试中用过的试题。

6.每门课程必须拟订难度、分量相当的A/B两套试卷,并附标准答案和详细评分标准,A/B卷重复分值不得超过10%。试卷格式必须符合学校的统一要求。

7.试卷经系(部)主任审核签字后,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教务处,由教务处统一印制试卷。

三、补考与缓考

1.补考

(1)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,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的补考(不及格课程数目达到重修或退学的除外)。毕业考试不及格的,补考安排在当年暑假中进行。

(2)学生补考仍不及格的(不及格课程数目未达到退学标准的),可参加毕业前的补考,一般安排在最后一学期的期中进行。

(3)补考成绩及格的,成绩一律记载为“及格”。

(4)学生补考需缴纳补考费。

(5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准正常补考:

① 不及格课程数目达到重修或退学标准的;

② 考试违纪、作弊及旷考的;

③ 因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,而取消正常考核资格的。

2.缓考

(1)学生因病(事)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,必须事先向系(部)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,由系主任批准后,报教务处核准备案后,方可以缓考。否则,按旷考处理。

(2)各系(部)及教务处在批准学生缓考时,应从严掌握,因事缓考一般不予批准。

(3)学生因病申请缓考,须凭校医院的诊断证明方能办理。考试期间,因病请假的,除诊断医生签名外,还须经校医院院长审核、签字。持校外医疗证明者,还须经校医院复诊确定后方可申请缓考。

(4)缓考一般与补考同时进行,除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登记外,其它事项参照补考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
(5)因伤(病)不能参加公共体育课考核者,经本人申请,校医院证明,公共体育教研室主任批准,由任课教师根据出勤情况、掌握课程内容程度及达标测定和体质测定等测验情况综合评定成绩。

四、考场与监考

1.考场中考生座位必须拉开距离,一般标准教室安排考生不超过30人,公共教室安排考生不超过总座位数的1/3。

2.各系必须保证考试期间考场内外整洁有序,考场内不得放置任何书籍和杂物。各系所属标准教室内课桌必须反转放置。

3.每个考场安排监考人员不少于2人。

4.监考人员安排实行回避制,即任课教师不担任授课班级的监考。

5.所有监考人员必须事先熟悉《考场规则》、《监考人员守则》、《学籍管理实施细则》等有关规定。严肃认真地对待监考、履行监考职责。

6.监考中发现违反考试纪律现象,要立刻制止,并将学生清退出考场,在其试卷中注明“作废”字样。违纪作弊情况要在《考场报告单》中如实填写。

7.因监考不到岗或监考不负责任而发生问题,属严重教学事故,要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五、考场巡视

1、学院实行考区主任负责制,每个系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考区(包括本系学生占用的公共教室考场),系主任即是本考区主任,对本考区的考务管理、考风考纪负责。每场考试结束后,各考区主任要及时将本考区的《考场报告单》汇总,填写《考区主任报告单》,一并报教务处存档备查。

2、考试期间,由教务处组织安排有关领导及管理人员进行考试巡视,主要检查:监考人员是否准时到岗,考生是否按规定就坐,考场安排是否符合要求,考生是否携带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,有无违反《考场规则》和《监考人员守则》的情况。

3.考试巡视人员持证上岗,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,并做好记录,考试结束后要认真填写《考试巡视记录表》报教务处备案。

六、成绩评定与管理

1.课程考核一般按百分制记载成绩,实践类课程按等级制(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、不及格)记载成绩。

2.各课程的考核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,由各系(部)确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,原则上不得超过30%。凡计平时成绩的课程,任课教师应以学生的学习态度、出勤情况、平时作业、测验、实践环节等成绩为依据,做好平时成绩记录,并在期末考试前将平时成绩记录(需任课教师签字)交系(部)存档备查。

3、有3名或3名以上任课教师的考试课程,实行集体阅卷,分工负责,流水作业,统一评分标准。

4.考试结束三日内任课教师必须将成绩单一式三份送学生所在系(部),系(部)、教研室各留一份,送教务处一份。各系教务秘书或辅导员负责填报学生学习成绩汇总表,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教务处。

5.每学期初,各系要及时组织教师或管理人员填写《学生历年成绩登记表》(一式两份),不得在学生毕业前集中填写,不得交由学生填写。《学生历年成绩登记表》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业情况记实表,是学生学籍的永久性档案材料,各系要严肃认真填写、不得涂改,妥善保管。学生毕业时,由各系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一式两份报教务处审核,审核合格,盖章后一份归入学生档案,另一份由教务处移交学院档案室,长期保存。

6.学生考试成绩单是学生个人和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档案。考试成绩的登记工作要严肃认真、不得涂改。对于错登、漏登等特殊情况须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提出意见,系(部)主任批准,报教务处备案。

7.评阅的试卷由各系(部)按班级、课程装订成册,妥善保存,以备查阅,至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集中销毁。

8.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公布。学生对评定的成绩如有疑义,可在开学第一周或成绩公布一周内申请查阅试卷,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试卷查阅,确属阅卷或登统错误的,责成任课教师修改,并按规定对阅卷教师(含集体阅卷者)做出相应的处分。

七、考试分析

1.考试结束后,各系(部)、教研室要组织有关教师写出每门课程分析报告,报告内容包括:

(1)命题分析:分析试题的整体合理性;对试题质量水平做出评价。

(2)答题分析:多数学生答错的试题分析;重点试题答错的情况分析;主观性试题答错环节的分析。

(3)诊断分析:考试成绩异常学生原因分析;差生的试卷分析。

(4)教改建议:通过全面分析,指出教与学两方面存在的问题,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。

2、考试是对教学进行检查的一种必要形式。教师应认真进行考试分析,总结教学经验,改进教学工作。对考试成绩出现的严重偏离正态分布的,系(部)领导、教研室主任和教师要认真探讨原因,总结问题所在。

3、考试分析报告由任课教师所在系(部)存档备案。

八、考试复查

1.为保证试题和阅卷质量,教务处、学院教学督导团负责考试复查工作。

2.复查内容主要包括:

(1)试题是否符合教学大纲及教学要求,是否符合学院关于命题的要求。

(2)阅卷是否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,是否有漏评、错评、“送分”、提分的现象。

(3)成绩登统是否规范、无误。

3.复查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,复查中的平时成绩一律以教师上报的平时记录为准。在试卷复查中,查出的所有问题均应做好记录,并作相应的处理。

九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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