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邢台学院地理系学生会干部管理制度(暂行)

一 总则

    为了提高学生会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,提高学生会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,建立一套健全的学生会内部管理机制,建设一支良好的学生骨干队伍,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,更好地发挥学生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真正体现“团结进取,求实创新,服务同学”的宗旨。结合实际情况,特制定条例。

第一条:学生会干部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品德修养。

  • 要热爱祖国,热爱中国共产党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
  • 要严于律己,言行一致,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、国家法令法规和校纪校规,处处以身作则,事事率先垂范。
  • 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,要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。善于倾听各种意见,密切团结广大同学,要有进取精神。
  • 要虚心接受广大同学合理的工作建议,不断改进工作方法,提高工作能力。
  • 要有“服务同学”的强烈意识,不允许学生会干部有任何脱离和凌驾于广大学生之上的行为。

第二条:学生会干部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。

  1. 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。善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勇于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。
  2. 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吃苦精神,勇于承担学生会工作,善于完成各项工作任务。
  3. 要从实际出发,要有民主意识和创新精神。

第三条:学生会干部要勤奋学习,学习成绩良好,要主动积极关心和帮助成绩后进的同学。

第四条:学生会干部按照民主集中制度的原则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,采取自荐、推荐、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,并坚持“能者上,庸者让,不能者下”的任聘原则。

二 细则

第五条:学生会干部考核实行评分制度,凡符合以上条件(总则)的学生会干部,可以获得基本分80分,考核总分等于基本分加奖惩分。

第六条:关于会议制度的具体考核规定:学生会干部要按时参加例会以及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(包括主席团,各部会议,下同)。会议考核实行扣分制度,校学生会成员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0.5分,无故缺席者扣2

    1. 分。会议由督察部门负责考勤,秘书处备案。
    2. 严格规范请假制度。由于上课、课外实习等原因请假,经核实后不做扣分处理,核实如发现虚报者作缺席处理;由于病假、事假等原因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3次(即从4次起),以后每次扣0.5分。会议请假要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,必须有请假条,委员请假要经部长和主席团批准,部长(副部长)请假要经主席团批准,副主席请假经主席批准,不能随便代请假,如果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请假,必须事先口头通知,事后补办请假手续。所有请假条要交秘书处备案,否则在考勤统计中作缺席处理。
    3. 学生会与会代表参加校学生会例会及特别会议时迟到或早退的,每次扣2分;因故不能参加校学生会例会及特别会议,向学生会主席团或秘书处递交了请假条的,每次扣0.5分。秘书处备案。
    4. 对会议全勤者实行加分奖励。学生会成员期末加3分。
    5. 学生会干部的考勤记录记入《学生会干部工作业绩记录表》中。
    6. 与会人员遵守会议纪律,会议进行中请勿交头接耳,嬉笑打闹。

第七条:关于参加组织各项活动的具体考核规定:

  • 迟到、早退、缺席等的处罚等同于第六条(1)。
  • 请假等同于第六条(2)。
  1. 活动由督察部长负责考核,并从秘书处备案。在各项活动中全勤者,期末总评加3分。
  2. 校学生会举办的非常规性活动(即上级党团部门布置要求的活动除外),主要组织者或策划者,每人每次加2分,但每次加分名额不得超过3人,具体加分决定由主席团审核批准。

第八条:关于对表现优秀的学生会干部奖励规定:

  1. 学生会成员凡获得市级或以上比赛一、二、三等奖者,奖励1-3分。
  2. 学生会成员凡获得校级比赛一、二、三等奖者,奖励0.5-1分。
  3. 学生会成员凡获得系级比赛一、二、三等奖者,奖励0.2-0.5分。

第九条:关于推优评优的具体规定:

  1. 评优由系学生会全体干部不记名投票产生。
  2. 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的评优参照《学生手册》有关规定,并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(2)点有关规定。
  3. 对广大同学举报反映学生会干部的不良现象或行为,经核实后作批评警告,情节严重者并作酌情处罚。
  4. 有下列现象之一者,取消参加“先进学生干部”评优的资格。
以秘书处备案为准,一学期在各类会议、活动中
    1. 无故缺席或病假、事假累计超过3次(包括3次)者。
    2. 一学年中,凡有一学期或以上的个人考核总评少于75分者。

第十条:关于自动辞职制度的具体规定:

  1. 一学期有两门以上(含2门)功课不合格者作自动辞职处理。
  2. 一学期在各类会议、活动中无故缺席5次(含5次)以上者作自动辞职处理。
  3. 一学期在各类会议、活动中病假、事假累计超过10次(含10次)者作自动辞职处理。
  4. 违反校纪校规,情节严重被学校通报者作自动辞职处理。
  5. 以上规定的考勤以秘书处备案为准。

第十一条:关于免职制度的具体规定:
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作免职处理:

  • 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,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。
  • 违反国家法令造成不良影响者。
  • 不团结、相互拆台,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者。
  • 以职权谋私利,在同学中造成恶劣影响者。
  • 不能胜任本职位,经调整仍不能胜任者。
  • 从事与学生会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,并损害学生会声誉者。
  • 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者。
  1. 其余遵照《学生手册》有关规定。

第十二条:

关于建立学生会干部业绩档案制度的规定。
系学生会主席、副主席、部长、副部长、委员于每学期期末如实填写《学生会干部工作业绩纪录表》,秘书处备案。

第十三条:附则。

  1. 本条例2004年11月23日第2次修改通过,从2004年11月23日起正式实施,请全体学生会干部认真遵守,互相监督。
  2. 本条例解释权及修改权归系学生会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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